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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5 责任编辑:校团委 来源: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社团业务指导,丰富校园文化,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由我校学生依据专业特色、兴趣爱好以及个人专长自愿组成,经团委批准成立的,能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健康向上活动的学生组织。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社团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社团的管理

第四条 社团实行团委和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两级管理。社团的注册、变更、备案、注销、监督、考核等工作由团委负责,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由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各社团在注册成立时须明确其业务指导单位。团委设社团工作部,负责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

第五条 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应为我校正式机构,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管理指导。如各处(室)、各系部、专业教研室等。

第六条 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对社团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社团遵守法律、校规及其社团章程;

(二)监督社团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注册、备案、注销等手续;

(三)指导社团开展活动,负责社团经费的管理。

第七条 社团每学年初需在团委注册备案,平时自觉接受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的管理与指导。

第八条 社团必须坚持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要维护和保证学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九条 社团聘请校外人士来我校讲学、做报告及参加其他活动,或我校社团去校外活动,须事先向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社团创办、印发各种出版物,需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审核通过,团委批准。所办刊物只限于校内发行。社团不得私自刻印信封、印章和稿纸。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照要求参加社团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社团负责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

第十二条 社团组织开展活动的内容要与社团章程、社团发展目标和发展规划相一致,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校内不可设立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社团组织。

第十三条 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社团的主要负责人要由指导老师指导下遴选产生,经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应向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提交学年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报团委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成立满一学年的社团均须参加年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年审结果在全校进行公示。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与注销

第十六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从学校的监督管理,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

(二)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三)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四)有明确的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包括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有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需向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

(二)社团章程、社团发展目标和发展计划;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

第十八条 团委在受理《社团成立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批复。

第十九条 社团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社团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团委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 社团更改名称、负责人和组织机构,应于更改前1周内向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并报团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社团,不予批准成立、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学校已有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学生社团;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和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予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四章 社团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团严禁向会员收取任何会费。

第二十三条 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应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负责对社团活动经费进行管理和审查,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五条 社团经费来源

(一)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对社团活动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社团开展活动需提前向业务指导单位提出活动经费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二)社会赞助: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三)学校奖励: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社团,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主要用于社团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团经费支出包括:文印费用、宣传费用、租赁费用、交通费用、会刊费用、培训费用、公益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社团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校园文化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社团,学校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先进社团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支持;

(二)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及奖品。

第二十九条 社团处分分为以下几种:警告;限期整改;取缔。

第三十条 对违反以下任一情况的社团,团委将给予警告处分。

(一)社团活动违反社团自身章程,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二)跨校和全校性社团活动未经批准私自开展或开展活动与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所批方案不符,并造成不良后果;

(三)对社团工作部布置的工作没有及时完成,并对学校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每学年初未按时向团委备案的;

(五)一学期无故未组织开展任何社团活动;

(六)负责人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社团工作部组织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以下任一情况的社团,团委将给予限期整改处分。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一)考评为“不合格”或一学期内被警告两次;

(二)未按规定程序产生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业务指导混乱;

(三)开展跨校活动、寻求社会赞助、编印刊物、建立网站不提前报批;

(四)社团一半以上会员要求退会或随机调查对该社团不满意度达80%以上;

(五)私自进行盈利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团委将其直接取缔。

(一)违反国家法律,严重触犯校规校纪,从事非法活动;

(二)盗用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或学校其他组织名义,私自开展活动,引起严重后果;

(三)连续两学年被评为“不合格社团”;

(四)整改期间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且拒绝再次整改;

(五)社团成员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擅自接受捐赠资助,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社团指导教师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由社团业务指导单位选聘,校外人士不得担任学生社团的职务。经指导教师所在处室、系部及教务处备案,团委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三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品德高尚,关心学生成长;

(二)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四)愿意接受团委和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管理;

(五)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指导教师应为中共党员。

第三十五条 每个社团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配备1名指导教师,特殊需要可增配1名。

第三十六条 指导教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七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三十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社团规划未来发展,并对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三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社团活动,保证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引导社团健康发展。

第三十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要关心社团干部的成长,协助做好社团考核及各种评优工作,及时向社团业务指导单位交流反馈社团活动情况。

第四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初向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社团培训指导计划》,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在每学期末提交本学期社团指导工作总结。

第八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

第四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由社团业务指导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指导教师在学期初要填写本学期的《社团培训指导计划》,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审批后,报团委备案,未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不计入指导教师工作量。

第四十二条 指导教师每次指导活动,需让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团委将组织社团工作部专人对指导活动进行检查并登记,学校教务处将抽查指导教师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定期开展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个月指导次数不少于3次,每次1至2个课时(45分钟/课时),每学期总课时量不低于20个课时。

第四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以课时为单位,每个月底由业务指导单位根据《社团培训指导计划》、《社团指导教师日常工作登记表》进行统计报团委,由团委确认无误后,每学期末汇总报教务处,统一计入指导教师课时量,课时费标准按相关教学文件规定发放。

第四十五条 指导教师的考核

(一)社团指导教师每学期考核一次,采用社团全体会员、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和团委三级考核评价的方式考核。统一打分,各占总分的40%30%30%

(二)指导教师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三)学校每学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

(四)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定、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十六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核算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量由基础工作量和奖励工作量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工作量

每学期末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给予20个课时的基础工作量;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给予25个课时的基础工作量;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基础工作量为0

(二)奖励工作量

指导的学生社团获得校级优秀社团荣誉或者指导教师被评为校级年度优秀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奖励5课时/项;

指导的学生社团参加校外正规部门主办的比赛并获厅级奖励的,奖励10课时/项;

指导的学生社团参加校外正规部门主办的比赛并获省级奖励的,奖励15课时/项;

指导的学生社团参加校外正规部门主办的比赛并获国家级奖励的,奖励20课时/项;

(三)指导教师每学期总课时量不超过40个课时。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有权解聘指导教师

(一)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职责;

(二)学生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三)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或不适合做社团指导工作。

第四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经批准被解聘的,该社团可重新聘请指导教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共青团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委员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